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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对老龄工作的政策、规定
2015-06-09 11:52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老龄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人口老龄化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截至2001年底,全省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6.15万,占总人口的9.17%,并以平均每年0.5个百分点的速度持续增长,全省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在全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颁布《实施〈老年法〉办法》,初步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启动社区“星光计划”工程,创建敬老模范县、乡、村活动,使老年福利、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有所提高,老龄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人口老龄化加快与经济发展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老龄工作起步晚,老龄事业基础比较薄弱,干部群众对老龄问题认识不足,思想准备不够;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于健全和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少、服务网络不健全,缺乏资金投入;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社区管理滞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正确处理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每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促进全省的经济建设、政治稳定、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是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省上下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遵照中央《决定》,我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甘肃省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保障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兴办相结合,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老龄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立足本省实际,努力建立和完善有甘肃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对农村的“五保”老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老年人,必须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按时足额发放生活保障金。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老案件,打击虐待、伤害老人的违法行为。各级司法和宣传部门要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破除封建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执法、老年人来信来访及老年法律援助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和主动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维权工作,重视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对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法律诉讼费用的老人,可以缓交、减交和免交。

大力倡导和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老年法规的宣传教育,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五好家庭活动结合起来,推广创建敬老模范县、乡、村的经验。中小学校要把尊老敬老养老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的住房、财产、继承等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要移风易俗,转变观念,对单身老人自由择偶再婚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营造广大老年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老龄工作的社会氛围,树立全社会关心、爱护、帮助、尊重老年人的新风尚。

四、加快社区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不断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今后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逐步由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对身边无赡养人的老年人,社区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开展帮扶助老活动,组织志愿者为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和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面向社会,向老年人开放。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都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文化部门要利用现有图书馆、文化馆(站)、群艺馆增设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文化室。重视老年教育事业,有条件的地、县可创办老年大学,鼓励集体、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满足老年人接受再教育的要求。

大力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医疗机构要以建立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和设置医疗站点为重点,开设家庭病床,建立社区老人健康档案,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特困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切实解决贫困边远山区老年人的缺医少药问题。

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重视对老年消费需求等方面的研究,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要求。

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老龄工作同“星光计划”和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放。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在城市建所、旧城改造、小区开发、住宅建设时要将老年服务设施列入总体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中。对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所需资金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同时要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机构。要抓好“星光计划”工程的实施以及“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和服务。全省到“十五”末期,基本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县城所在地有功能比较齐全综合性服务活动场所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努力办好乡(镇)敬老院,创造条件逐步将敬老院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等事业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贷款数额。

各地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要重视培养从事老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专门人才,普通院校可以开设有关人口学、老年学、社区管理和服务专业,提高老龄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

六、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老年群体中的各种思想问题。要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党群组织的作用,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老年人学习理论和时事政策,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形势、民主法制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坚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一致。

要把老年人组织起来,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娱乐活动,开展科学文明、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文艺团体、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机构,要创作出版既有思想性、又有艺术性的文学、影视、音乐、美术作品,办好各类老年专题节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寓教于乐,使老年人在身心愉悦的同时,受到思想启迪。要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书画展览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充分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提高自养能力。

鼓励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重视发挥老干部、老党员、老英模的政治优势,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举办老年人才交流会,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

七、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全省老龄工作新局面老龄工作是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老龄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

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要建立和完善党政加强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我省的老龄工作在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民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省老工委要认真履行对老龄工作综合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工委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职能、协调配合,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参照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尽快理顺老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起一支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科学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决策,新形势新任务对老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老龄事业新局面,为西部大开发、甘肃大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刷发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1条常务会议计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三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非曲直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联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 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 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 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 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 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入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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